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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乃由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编制。

本文不拟被视为要约或招揽购买或出售证券,当中包括基金股份。本文所载的观点及/或所提及的公司不应被视为东方汇理资产管理的建议。所有意见及估计可以随时作出更改而毋须事先通知。在适用之法律、规则、守则及指引允许的范围内,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公司对任何因使用本文所载之数据而引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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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

本网站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募基金的部分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开放,在您浏览本网站有关境内私募基金的内容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同时,需满足《北京市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规定。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符合以下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普通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

(i)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

(ii)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1)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前款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本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证监会、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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